“省高院拒绝全省法院对牵涉到食品、药品安全性的案件,依法严惩,同时要根据明确案情反映出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案的审判长朱艺枝在拒绝接受记者专访回应,“我国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牵涉到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一根本性民生问题的药品安全性犯罪展开了根本性改动和调整,原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归属于‘危险性罪’,刑法修正案(八)将该条中‘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身体健康的’规定中止,这就将‘危险性罪’改回了‘行为犯’。这意味著只要行为人有生产、销售假药的不道德,就包含生产、销售假药罪,而仍然以‘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身体健康’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
”“对于生产、销售假药不道德的惩处,除了刑法规定的刑事惩处,还包括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所以,怎样界定生产、销售假药不道德是归属于违法还是包含了犯罪,还有待一步细化。”朱艺枝说道。
本文来源: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www.nj9117.com
020-88888888